⾹港最⽋缺的是精神健康議題的⼈權和法律普及教育,導致討論還停留在這是不是病、需不需要食藥,甚至仍然堅持認為⼀定要或不要吃藥,強制性治療是為你好,或甚麼情況下可以將⼀個⼈強制入院 ...... ⼀直停滯在醫學層⾯的討論。其實問題癥結在於法律。
文/張馨儀
完整的主體人格是否由法律定義?
寫這篇⽂章的時候,我剛抵達倫敦兩個星期。倫敦在解封後不久,始料不及,旋即宣佈病毒變種的消息,再度封城。六年前這個時候,《殘疾資歷》[1]的腹稿已完成,「⾬傘運動」臨近尾聲,我同樣獨⾃⼀⼈移居中國⼤陸,在⼀個公益法律組織擔起社區發展及傳播的⼯作。當時中國的《精神衞⽣法》剛推⾏了⼀年多,⾯對⾹港沒有的獨特社群──「精神醫學使⽤者及倖存者」於「社區」這個概念難於成形的中國,⼀切⼯作都充滿挑戰,化整為零地推動他們建⽴⼀個⾃助組織。當時⼀入職的任務就是建⽴網站、微信公眾號及翻譯報告。後來我曾經嘗試統合「使⽤者」及「倖存者」的QQ群組,可是遭到反彈,因為⼤部份倖存者也認為⾃⼰沒有精神病,不想跟「有精神病的⼈」在⼀起。那時同事們突然意識到,過去使⽤「被精神病」,或以認同精神醫學與否作為社群的分類是形成衝突的原因。入職之前已經驚訝於在中國⼤陸,當⼀個⼈得到精神醫學的診斷,他的「民事⾏為能⼒」或「⾏為能⼒」 ( legal capacity)[2]便隨即遭到否定,法律上喪失完整的 「主體⼈格」(legal subjectivity)[3],沒有資格為⾃⼰決策:即是他不被當作是⼀個完整的⼈,所以⼈⽣中的決策需要由監護⼈代理,即使⼀個⼈已經成年。
經歷過中國⼤陸的⼯作,2016年回港之後,當時寫下了⼀批詩,重新思考⾹港特有的議題。其中⼀⾸就是刊登於 《明報》 的 〈不是詩〉:
「⼈的加法是未成年
未有完全⾏為能⼒卻不殘疾
⼈的減法是成年
有完全⾏為能⼒
⼈的乘法是青—少—年
stop跟stop to的⾏為能⼒不⾜
⼈的除法是去殘疾的⼀身孱
⽼年時已沒⼈計較你殘不殘疾
或早已在殘疾的負空間——復元
於復元的紙⽪上躺下
看數⽇⼦
復元的邏輯是⽩髮
⽩髮絲拔與不拔
拔的話,只會長得更多
無法掌握的⽩髮與⼀切的流⾏症都帶有
剝削的耐⽔性
stop跟stop to的分別」[4]
試想想⼀個「健全⼈⼠」的⼈⽣:未成年,未滿⼗八歲,即假定⼀個⼈⼼智發展未成熟需要⽗母當監護⼈,是⼀個成長的過程,所以是加法。可是當⼀個⼈成了年,法律上是⼀個有完全的⾏為能⼒,成為「⾃然⼈」(natural person)即完整的⼈,⼼智發展成熟能夠⾃⽴,與此同時在社會的規範中向前燃燒⾃⼰的青春期許「成為有⽤的⼈」,所以是減法;成年的過程中還有⼀個階段叫青少年,經常思考甚麼不做甚麼要取捨中「斜槓」⾃⼰的⼈⽣,所以是乘法。到了「⽼年時已沒⼈計較你殘不殘疾」,況且現在60歲仍然被視為「中年」。
⼀般⼈會認為對⼀個殘疾⼈⼠來說,⼈⽣不同階段可能為了得到社會各種資源和福利⽽追趕、合乎各項法律政策中混亂的殘疾定義。其實更為根本的問題是,法律造成的不平等地位:不管你認為精神科治療與吃藥有沒有⽤,你認為⾃⼰或他⼈發狂時就當作「精神病發」,當你打開《精神健康條例》⼀看,就會發現原來將「精神病」以及「精神病理障礙」等狀態歸屬於「精神紊亂」︔⽽「精神紊亂」與「弱智」歸類為 「精神上無⾏為能⼒ 」(mental incapacity)[5]。雖然在⾹港,不像中國⼤陸,實際上仍然需要既定的評估及驗證程序,才能決定⼀個⼈是否屬於「精神上無⾏為能⼒的⼈」(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)[6],但顯然這是過時的法律概念。2006年制定的聯合國《殘疾⼈權利公約》第⼗⼆條及其⼀般性意⾒,就是針對並推翻這種以精神上⾏為能⼒決定⾏為能⼒的法律⽽訂⽴,並藉此倡議引入⽀援⾃主決策(supported decision-making)[7]。
每當跟⾹港社福界丶法律界及醫學界的朋友討論「精神上無⾏為能⼒」感到極度苦悶的時候,除了睡覺,我會閲讀⽂學藝術創作中那些⼈性的⽭盾,如何在精神的屠宰場中,構成了承載了社會的、無法統⼀定義的「主體」。
「鄉下⼈」的信仰:⾃然的皈依
閱讀沈從⽂的作品,不論是⼩說丶⾃傳和晚期充滿哲理思辯的⽂章,對我來說也是⼀種宗教經驗,讀著會陷於冥想。由20年代至60年代,他與筆下的⼈物,⾃我意識與其⾃然意象萌發虛實交織的抽象過程,穿越了時代,有時候甚至横空對應了現在的⾹港。「照我思索,能理解『我』;⾃我思索,可認識『⼈』。」這是沈從⽂的墓志銘。可⾒在他的世界裏總沒有絕對的他者。〈虛燭〉丶〈中國⼈的病〉、〈⽣命〉、〈時空〉、〈⽔雲〉、〈⼀個⼈的⾃⽩〉、〈中國往何處去〉,如今讀來⼀點也不過時。⼀九四九年新中國建⽴前,沈從⽂曾經被郭沫若的打壓,批為反動、粉紅⾊作家,迫使他絕望得⾃殺。當時他被家⼈送到清華園,由此落得「病發」的標籤,⾃殺不遂後寫下了〈⼀個⼈的⾃⽩〉。他在⼤時代的轉折中被邊緣化,剖⽩在半世紀中不斷「從不同的環境中,從不同印象中—— 卻得到⼀個同樣的稱呼:『神經病』」──遭逢不幸的否定,他仍能抽離地將痛苦如書寫歷史般紀錄:
「『否定』在⽣長中,隨『幻想』⽽⽣長,因為這是求⽣存唯⼀的之處,兩者合併作成⼀個抽象⽽強靭⽀柱,失去其⼀都不會繼續⽣存,產⽣未來。」
在他眼中「⽣命和⽣活,既為⾬⽔固定在會館中,似乎有所期待,其實等待的只是『不可知』」讀到這裏,⽴即想起《邊城》的結尾「這個⼈可能永遠都不會回來了,也可能明天就回來。」及其中的經典句⼦,「凡事都有偶然的湊巧,結果卻又如宿命的必然。」很多⼈恐懼不可知的未來,他卻將⼈⽣的不確定性視為必然,不歇地將之化為抽象的抒情就是他安慰甚至是救贖⾃⼰的⽅法,穩住免於恐懼的⾃由。因此,每當讀到不同⼩說⼈物和他⾃⽩中,⽼是常出現「偶然」這詞語,驟覺沈從⽂説的不只是巧合之意,更是他等待的必然的「不可知」,他在⼈性的弱點中體會⾃⼰的不由⾃主,將之幻化成創作的原材料。特別在〈⽔雲〉(1943)⽤開關引號括起來的「偶然」,初次讀起來只覺是⾃⾔⾃語的夢囈⽽不明所以,後來知道他曾經陷入長達七年的婚外情,證實「偶然」是他情⼈的代號,縱然如此,細讀之下,與其他沒有加上引號的偶然並置,突顯沈從⽂獨特的哲學觀——-寫作猶如「偶然與情感的乘除」,那些「乘除」是怎樣運轉的︖
「失去了『我』後卻認識了『人』,體會到『神』,以及人心的曲折,神性的單純。牆壁上 一方黃色陽光,庭院裏一點草,藍天中一粒星子,人人都有機會看見的事事物物,多用平常感情去接近他,對於我,卻因為常常和某一個偶然某一時的生命同時嵌入我印象中,他們的光輝和色澤,就都若有了神性,成為一種神跡了。不僅這些與偶然同時浸入我生命中的東 西,各有其神性,即對於一切自然景物的樸素,到我單獨默會它們本身的存在和宇宙彼此生命微妙關係時,也無一小感覺到生命的莊嚴。」他稱這種神性的經驗為「⾃然的叛依」。
他早於⼆次世界⼤戰未結束的1940年,發表於⾹港⼤公報的 〈⽣命〉,他當時想起⽣命,想起每個⼈都像是有⼀個⽣命,但很多⼈沒有深究甚麼是⽣活,他說的「是離開⾃⼰⽣活來檢視⾃⼰⽣活這樣事情。」雖然他在新中國建⽴之後被⽂學圈排擠,投身⽂物研究後近乎停⽌寫作,但⼀直到後來的1961年寫下的著名⽂章 〈抽象的抒情〉, 他將⽣活中各種⽭盾統⼀穿越現實:「⽣命在發展中,變化是常態,⽭盾是常態,毁滅是常態。⽣命本身不能凝固,凝固的⼈死亡或真正死亡。」這不禁讓我拿出1900年代出版,威廉. 詹姆斯 (William James) 的宗教⼼理學奠基之作《宗教經驗的種種:對⼈性的硏究》The Varieties of Religious Experience 其中章節〈病態的靈魂〉作為對照,這本書它恰好隔空對話,道出惡的原始與善相同:
「的確,也許與世事的全體達成⼀種宗教的和解是不可能的。的確,有些惡可以給出更⾼形式的善︔但也許有些惡的形式過於極端因此無法被納入任何善的系統......既然惡的事實和善⼀樣是⾃然中真實的部份,哲學的假定應該承認,他們有⼀些合理的意義。」[8]
「中國⼈的病」,「⾹港病」
沈從⽂曾經寫下 〈中國⼈的病〉 (1935年初版)[9],痛斥近代中國⼈⾃私⼼的擴張,當中關於責任與權利以至義務的思辨,至今看來仍可取: 他認為中國⼈⾃私,是由於缺乏權利意識。當然,這裏說的「病」,不是經過醫⽣診斷的病 ,⽽是⼈的劣根性。那麼⾹港⼈的「病」有沒有⼈書寫過︖答案是有的。⾹港作家、紀錄⽚導演及⽂化研究學者游靜曾於多年前分別發表了兩篇同名為 〈⾹港病〉 的詩及⽂章,分別收錄於《不可能的家》(2017) 以及《我從未應許你⼀個玫瑰園——⾹港⽂化政治⽣態》(2014)。
從現代至後現代,時代⼀躍,回到⾹港——這顆東⽅之珠固然受到全球化丶資本主義、新⾃由主義經濟的⾼度開發,經歷殖民的洗禮,1997後存活於「⼀國兩制」之中。我⽣於1983年11⽉,《中英聯合聲明》落實之前,⽗母⽣於1950年代,在逃難潮時期來港。因此,閲讀⾹港⽂學作品,相較中國現代⽂學,感受特別深刻的是,箇中的⾃我意識的表述更是⼀種對⾃身和成長的地⽅,無從定調、無定性的體驗,因⽽⽣出「麻⽊」丶「格格不入」和「不可能」的情感,倒使⽣活容易熬過來:
「捱到搬離這叫⾹港的盒⼦
我的敏感⾃動麻⽊下來
健康原來是⼀種麻⽊
對世界沒有
強烈的厭惡
不需要掙扎的存在
身體原來不掙扎便快樂
懷着平和的⼼
在⽩天與⿈昏之間
陽光射在紅磚上不熾烈
不特別感到活着是難」
(節錄⾃ 〈⾹港病〉)
活在「⾹港地」,正所謂「得閒死唔得閒病」丶「吊頸都要唞吓氣」,那其實是不可能同時進⾏的事,卻偏偏拿來⾃我調侃,很「現實」地苦中作樂。不過,經過2019年與2020年,相信⾹港⼈已經改變了不少。另⼀⾸詩題為〈城〉,如今讀來,直剌中了當下的⾹港,「因為不可能/也許這便是/ 所謂家」,使⼈頓時⿐酸:
「每⼀個城市都是開始與總結
紐約總結了我的創作
巴黎總結了我的愛情
沒有什麼更濫調
只有⾹港
永遠是開始
因為不可能
也許這便是
所謂家」
歷年來搜羅了很多⾃發創造的「病」的敘述,那可算是西⽅學者José Esteban Muñoz於1999年所著述的《抵認同》(Disidentification),以諧擬(parody)、挪⽤(appropriation)等⽅式,將⾃身本來不認同的⽂化符號與標籤重新體現(embedded) ,成為個⼈創作的記號,作為⼀種抗衡定型的⽅式。
如瘋⼈船的「房間」
然⽽,在難以「總結」,「不可能的家」——⾹港,令我更經常思考的是齊格蒙.包曼(Zygmunt Bauman) 於2000年所著的《液態現代性》Liquid Modernity ⼀─書中論述的「解放」涉及到⾯對「個⼈化」(Individuality)進程,它如何壓制⼈的情感和個性。包曼認為在當代社會中,無論是真正經驗到或出⾃想像的意圖,都會被裁量為符合個⼈⾏動能⼒⼤⼩、尤其是符合理性的⾏動能⼒的⼤⼩才有成功的機會;風險與⽭盾持續被社會⽣產出來;但應付處理風險與⽭盾的責任和需求或需要卻被個⼈化。他將「個⼈」分為「法理個體」和「事實個體」,「在法理個體的境況和他們成為事實個體的機會之間,存在着⽇益擴⼤的鴻溝——成為事實個體的意思是取得⾃⼰命運的控制權,做出他們真正想要的選擇。」[10]閲讀李智良的《房間》,它就像把成為兩者的「⽇益擴⼤的鴻溝」細緻地描述出來。
2008年出版的李智良作品《房間》,書封印著:「『精神病患』的政治、欲望與壓抑」,還有引⽤了⿈碧雲書序〈痊癒記〉中的⼀句 :「既然美不可能 ,愛不可能,痊癒亦不可能。」
2013年我曾在⾹港⼀間⾃助組織辦了⼀個《房間》讀書會,很可惜當時參與者寫下的感想已經散佚。當時的參與者⼤多是⼀羣中年⼈,深信服⽤精神科藥物是必要的康復條件。相比李智良的看法,可以說無法互相理解。2016年《房間》再版序⾔中更道出他的看法:「把處於⼈⽣危機中的異常情緒反應和⾏為,說是⼀種需要看精神科醫⽣、精神科藥物才能『治療』或『控制』的『精神疾病』,並不會為這些⾎⾁之軀的⼈⽣創造復元的條件!」。
《房間》中有不少情節描寫強制入院的經歷,公⽴醫院覆診的醫患對話丶台灣樂⽣療養院的歷史等等。為了寫這篇⽂章,我將《房間》及所有評論細看⼀遍再合上書,在腦海中留下最深刻的印象是《房間》的英⽂書名 A Room Without Myself 。房間本是⼀個安身之處,但「我」不停在長⼤的地⽅流放,感覺⾃⼰格格不入,無法社羣中⾃處,即使回到獨處的空間,「房間」猶如傅柯的「瘋⼈船」,只是流放的中介物或中轉站,「我」在城市各式消費場所或在醫院內診療的過程中不斷像細胞分裂,「病⼈」的身體不由⾃主更需要與「個⼈」的情感博奕,回到棲身的房間,所有在外經驗的總和無法歸零,令這場⾃我放逐中的「我」成為無從辨識的陌⽣⼈。每朝起身離開,房間像變成暫時停泊岸邊的瘋⼈船,等待接載另⼀陌⽣的⼈。〈我的⼗年:遺望丶閃念丶重認〉,李智良記述他對⾹港的體認:
「陌⽣⼈競活共存於此城,不是無異於同⼀種剝削,不是於敵我⼀統無異的簡單概括,⽽且各有⼀種⽣活上的曲折軌跡、拋擲出去未可著地的弧線,可能很普遍的經歷,但它屬於我丶屬於他⼈⽽不容抹褪,但它為現實不容。」
於〈不曾夢見那人〉,李智良書寫卡夫卡於他是「夢魘和焦慮的同義詞」。他以布朗修 (Maurice Blanchot) 的〈文學與死亡之權利〉作參照,分析卡夫卡的寫作: 「作者一面 寫,一面把自己取消了。作者的臉孔與個性,晦澀的一切異質方可展露,而寫作要表露的不 是構思丶設計,而是與『他者』接近的一種嘗試(in the proximity of the Other ) ,『主 體』無以確立丶不住溢出自己,消融於要接近他者而無法靠近丶無法體會的欲望中。」如果書寫他人是作者內心的反映,似乎《房間》中的「我」認為「他者」是相對於「主體」而言 的「客體」,「我」只能與之保持距離。「人格」更是可以在操控之下複製的。〈徙居者眾〉 談到 「城市生活」的「某一種」固定形態:「於是,某一種商場、某一種營銷方式、 某一種樓宇設計、某一種商品潮流、某一種空間佈局、某一種休憩設施與理念、某一種道路 聯網的方法、某一種飲食文化、一種衣飾與意態、某一種人格...... 在新界各處新闢的、徵收 的土地上,以預製的組件,大量複製。」 〈徙居者眾〉 裏面的記憶就像詩人 邁克. 帕爾瑪 (Michael Palmer) 詩選《瘋子與掃把》Madman with Broom中的一首詩 〈通往語言的路上〉 (On the Way to Language) ,節錄如下:
「記憶,一台高效率的
引擎由世俗的遺物
操控,而問題
是有關慾望的峽谷」
記憶就像世俗的遺物,李智良更坦言說對「某個某個地方」沒有感情:「除非,憎厭一個地 方也算作『有感情』」。
那是與百年前出生的「鄉下人」沈從文的處世哲學:「我」中有「人」丶從「我」返照 「人」,構成一個發人深省的比較。沈從文的寫作是一個將「我」丶他人與事事物物主體化 (subjectification) 的過程,所有人事物也有獨立的生命,有其神性,並且「浸入」沈從文的 生活中; 李智良的寫作則是一個將這三者客體化 (objectification) 的過程,而且從中「溢出」 自己。
慾望的峽⾕,⾃主的可能
如果將此作品放到時間的節點上,2008年《房間》出版的前⼀年2007年,英國剛完成重⼤的精神健康法律改⾰,引入「倡議 」的概念 (advocacy)[11]。⼗年後,2017 年台灣桃園出現標誌性的停⽌「強制住院」案例,裁決根據聯合國《身⼼障礙者權利公約》(即《殘疾⼈權利公約》) 第14條修改與之抵觸的本地法律,應該逐步廢除「強制住院」[12]。因此,回顧起來,⾹港最⽋缺的是精神健康議題的⼈權和法律普及教育,導致討論還停留在這是不是病、需不需要食藥,甚至仍然堅持認為⼀定要或不要吃藥,強制性治療是為你好,或甚麼情況下可以將⼀個⼈強制入院 ...... ⼀直停滯在醫學層⾯的討論。其實問題癥結在於法律,換句話說,即使精神科消失也是沒⽤的,如果法律還設定以有沒有「精神上⾏為能⼒」來量度⾃主權(autonomy),賦予醫⽣掌握能否將⼀個⼈強制入院關鍵的判斷權,⽽不是在精神最脆弱的時刻提供更多援助,倒將⼀個⼈該有的獲得⾃主決策的權利或——只是實踐的機會取消。
⼀個同事之間曾經討論的問題,至今仍經常思考:「為甚麼⼀個⼈真實意願的表達總不被考慮成為法律改⾰的依據?」因為他們弱勢?為何「弱勢社羣」那麼弱勢?當初出版《殘疾資歷》,是為了探討殘疾經驗於不同的社會場景中作為「資源」與「障礙」的原因 ,思考殘疾經驗的轉化、演繹和運⽤,打破「殘疾」與「正常」⼆元對⽴,不論你相不相信精神醫學的效⽤,至少不被法律政策中的「殘疾」和 「精神病」定義整個⼈⽣,⽽是取回定義「殘疾」、「疾病」與「健康」的主導權,重新定義「主體」: 「殘疾資歷越深,所謂資深,即是運⽤⾃身殘疾經驗至成熟,轉化為社會各層⾯⾰新的資源,豐富殘疾意義:運⽤至成熟,越不殘疾。」
備註:本⽂章所提及與法律相關的資料 ,只是對現⾏法律狀況的⼀般陳述,⽽非針對個別個案⽽提供的法律意⾒。本資料的作者不對任何因依賴本資料作個別⽤途 ,⽽導致損失的⼈⼠承擔責任。
作者簡介,張馨儀生於《中英聯合聲明》簽定前夕的香港。她是一位藝術家、詩人和殘疾權利倡議者。她於13歲被診斷為「精神分裂症」。20歲起在醫生的建議下停藥,只須覆診。25歲,完全結束覆診生涯。2012年起至今,她長期投身於聯合國《殘疾人權利公約》的倡議工作; 2014至2015 年曾經於中國大陸非牟利組織擔任社區發展的工作。2015年出版《殘疾資歷:香港精神障礙者文集》一書,探討殘疾經驗於不同的社會場景中作為「資源」與「障礙」的原因。2016 年她創辦註冊組織殘疾資歷生活館。她目前於倫敦大學金匠學院修讀人類學與社區藝術碩士課程。
[1] 張馨儀主編:《殘疾資歷: ⾹港精神障礙者⽂集》,香港:dirty press出版, 2015年初版; 2017年再版。
[2] 「民事⾏為能⼒」或「⾏為能⼒」 (legal capacity) 是指⼀個⼈可以依據⾃⼰的意思,能夠獨⽴為在法律上⽣效的⾏為作出決定的能⼒。從案例來看,⼀般指處理財產的能⼒; 締結合約的能⼒; 訂⽴遺囑的能⼒; 參與訴訟的能⼒; 管理個⼈事務的能⼒(包括結婚);及接受或拒絕治療的能⼒。而普通法假定成年⼈具有完全⾏為能⼒。
[3] legal subjectivity 沒有統⼀的中⽂對應詞,本⽂根據上⽂下理選取「主體⼈格」: ⼀般指法律制 度中個⼈的主體性,不不僅是服從法律⽽強調擁有權利與責任的主體性,並且具有「民事⾏為能 ⼒」或「⾏為能⼒」 (legal capacity)。
[4] 《明報‧明藝版》2016年8月29日。見https://ol.mingpao.com/ldy/cultureleisure/culture/20160829/1472407963523/%E6%98%8E%E8%97%9D-%E5%9F%8E%E4%B8%AD%E8%A9%A9-%E4%B8%8D%E6%98%AF%E8%A9%A9
[5] ⾹港法例第136章《精神健康條例》中並沒有為「精神⾏為能⼒」⽴⼀個明確的定義。根據《精 神健康條例》第2條,「精神上無⾏為能⼒ 」(mental incapacity) 當⽤作名詞時指─
(a) 精神紊亂; 或 (b) 弱智, ⽽ 「精 神 上 無 ⾏ 為 能 ⼒ 」(mentally incapacitated) 當⽤作形容詞時亦須據此解釋。 精神紊亂 (mental disorder)當⽤作名詞時指 —— (a) 精神病︔(b) 屬智⼒及社交能⼒的顯著減損的⼼智發育停頓或不完全的狀態,⽽該狀態是與有關的⼈的異常侵略性或極不負責任的⾏為有關連的︔ (c)精神病理障礙︔或 (d) 不屬弱智的任何其他精神失常或精神上無能⼒,⽽精神紊亂 (mentally disordered)當⽤作形容詞時亦須據此解釋。
[6] 根據《精神健康條例》第2條「精神上無⾏為能⼒的⼈」(a) 就第II部⽽⾔,指因精神上無⾏為能⼒⽽無能⼒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⼈;或 (b) 就所有其他⽬的⽽⾔,指病⼈或弱智⼈⼠(視屬何情況⽽定)。
[7] 請參閱 聯合國《殘疾⼈權利公約》第⼗⼆條 在法律⾯前獲得平等承認 : https://www.lwb.gov.hk/tc/highlights/UNCRPD/Publications/22072008_c.pdf 以及第⼗⼆條⼀般性意⾒ (CRPD General Comment No 1 ) : https://www.ohchr.org/en/hrbodies/ crpd/pages/gc.aspx。
[8] 威廉. 詹姆斯 (William James) 著,蔡怡佳、劉宏信譯:《宗教經驗的種種: 對⼈性的硏究》,廣州:廣州師範⼤學出版社,2008年,頁120。
[9] 沈從⽂著,劉紅慶編選:《中國⼈的病》,新星出版社,2011年。
[10] 齊格蒙.包曼 (Zygmunt Bauman)著,陳雅馨譯:《液態現代性》,台北:商周出版社,2018年,頁86。
[11] 請參閱 英國政府官⽅網站 https://www.legislation.gov.uk/ukpga/2007/12/notes/division/3 “advocacy: it places a duty on the appropriate national authority to make arrangements for help to be provided by independent mental health advocates.”
[12] 請參閱發表於《⼀起讀判決》〈強制住院與身⼼障礙公約〉⼀⽂中裁定停⽌「強制住院」的理由: https://casebf.com/2017/09/23/impairment/?fbclid=IwAR2BqQ4Zo6m_IqssGmqlPKIUKYBQs_ cwzqblUzJmMtnUBBaf2B6MppyXaA